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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聯合理財網 2008/06/27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吳碧娥/台北報導】
設立私募基金不再須經金管會同意,只要事後報備,讓私募基金成為有心人用來不當規避綜所稅的管道。台北市國稅局已將私募基金的股權移轉列入查核重點,以防杜個人利用私募基金規避股利所得。
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綜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,甲君是適用40%綜所稅率的高所得者,為逃避鉅額的股利所得而成立A私募基金,自己則為A私募基金的受益人,雙方並以契約約定不分配受益。然後甲君在94年8月時,透過證券交易所以買賣交易方式,將自己持有的B公司股票260萬股,在B公司除權除息前出售給A私募基金,等A私募基金獲配B公司股利後,甲君再以鉅額買賣交易方式,在同年11月向A私募基金買回B 公司股票,並與A私募基金終止信託合約。
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指出,甲君這種行為,很明顯是刻意將個人獲配B公司股利應納的綜所稅,藉由設立私募基金買賣股票,轉變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,台北市國稅局仍依實質課稅原則,歸為甲君94年度營利所得,補徵稅額300萬餘元,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。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個人或公司如有藉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,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納稅義務者,國稅局為正確計算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,得報經財政部核准,依國稅局查得資料,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的股利、盈餘或可扣抵稅額,予以調整補稅。
【2008/06/27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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