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09/11/16/320-2533866.htm
記者顏真真/台北報導 (2009/11/16 19:29)
金管會主委陳冲16日傍晚宣布,兩岸銀行、保險、證券期貨等3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(MOU)已於傍晚6時由他分別與大陸銀監會、保監會及證監會的正職首長,以專人互遞文件方式,完成簽署。陳冲表示,3項金融MOU將等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,在60天內生效,金管會並將依行政程序,將3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陳報行政院。
陳冲進一步說明,兩岸金融MOU是在16日下午4時30分由兩岸派專人將以簽好的金融MOU,以換文方式遞交給雙方,並在晚間6點同步簽訂完成,兩岸並約定在晚間6點30分同時對外公布。
至於國內金融業者所關切的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問題,陳冲表示,在3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生效之後,國內金融業者就可以提出申請,未來金管會將可依據3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,對國內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理。
陳冲表示,金融MOU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,母國監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相互交換意見,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,並將此一瞭解,以備忘錄方式保留,是國際間建立監理合作關係最常見的方式,我國已與34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理機關簽訂39項瞭解備忘錄。
不過,陳冲也強調,MOU只是提供雙方相互合作的基礎,不具備法律約束力,與大陸簽署的3項兩岸金融MOU的內容,也是如此。
陳冲還說明,與大陸簽署的3項金融MOU內容,都是依循國際慣例來處理,主要包括資訊交換、資訊保密、金融檢查、持續聯繫及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關心的危機處置。
在資訊交換部分,陳冲表示,主要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資訊、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資訊,但不包括客戶帳戶資料。
至於資訊保密方面,陳冲說,對於所取得的資訊,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,並應予保密;在金融檢查部分,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。
在持續聯繫方面,陳冲指出,雙方未來可舉行會談,並鼓勵進行人員交流互訪;危機處置部分,則是對於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,雙方應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。
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
簽MOU寫歷史 爭取超WTO待遇需評估代價
http://iservice.libertytimes.com.tw/liveNews/news.php?no=295035&type=%E5%8D%B3%E6%99%82%E6%96%B0%E8%81%9E
〔中央社〕各界期盼一年多,兩岸金融 MOU 今終於簽署,寫下歷史一頁,後續將展開市場准入協商;但這份 MOU 到底是一般席、還是搖滾區入場券,仍有待爭取超 WTO 待遇與審慎評估。
金管會傍晚宣布,已完成簽署兩岸銀行、保險、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(MOU) 事宜,待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,最遲不超過 60 天。
金管會主委陳沖今天形容,兩岸簽署MOU,好比取得演唱會入場券,但到底拿到一般席、還是搖滾區門票,未來還需努力。
去年 520 政黨輪替,兩岸互動轉為良好,兩岸簽署 MOU 的氣氛不斷聚焦加溫,今年下半年更數度傳出MOU 即將簽定,今天終於不再是「狼來了」,完成金融MOU 換文簽署,兩岸金融市場形式上宣布正式開放。
金管會表示,MOU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,母國與地主監理機關同意交換意見、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,可協助國內金融業者佈局大陸。
台大財金系教授沈中華表示,兩岸簽署金融MOU,不論實質、資訊交流上,代表兩岸可互相到對方市場經營,是一個歷史見證,非常不容易。
他表示,未簽定金融 MOU 前,兩岸金融往來是低於世界貿易組織 (WTO) 待遇,也就是比 WTO 國民待遇還不如,現在完成 MOU 簽署,兩岸金融往來也將以WTO 國民待遇為執行標準,將來如果簽定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(ECFA),就是超WTO待遇。
兩岸完成金融MOU,被視為遲來的進展,市場叫好,不過學者也提醒,MOU之後路還很長。
沈中華表示,兩岸簽署MOU雖然是金融上一大邁進,但也隱藏危機,簽了備忘錄就要遵循 WTO 架構,台灣怎麼對待美國等外資銀行,就要以同等條件對待陸資銀行,包括來台可跳過辦事處階段,直接成立分行,在WTO 架構下,大陸也可要求陸銀直接來台參股國內的金融機構。
他表示,如果要解決這些可能發生的危機,簽署MOU 後,應儘快進入 ECFA 協商,利用 ECFA 解決超出WTO 架構的問題。
政治大學金融系教授殷乃平則表示,兩岸簽定金融MOU,等於是雙方市場開始開放,啟動後續包括市場准入等重要協商。
殷乃平表示,台灣的金融業者擁有同文同種優勢,且國銀經營模式介於西方先進市場及大陸落後市場中間,比外資更容易切入大陸市場。
他表示,即便國內金融業者進入大陸市場較晚,但大陸金融市場大、成長快,台灣金融業者在大陸仍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。
但一名不願具名的學者則提醒,簽 MOU 之後,兩岸將就金融業設點、業務範圍等進行市場准入協商,尤其國內業者期盼爭取超國民待遇,但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」,需小心爭取超 WTO 優惠待遇背後,會付出什麼代價。
專業、政治協商逾一年,兩岸終於完成 MOU簽署,交出兩岸金融往來的重要成績單,後續實質談判才正要展開,屆時的挑戰將比這次 MOU 的簽署頭銜更複雜,更需雙方金融、兩岸主管機關的談判智慧,兩岸金融往來及特殊的兩岸關係,才可能達到雙贏。
〔中央社〕各界期盼一年多,兩岸金融 MOU 今終於簽署,寫下歷史一頁,後續將展開市場准入協商;但這份 MOU 到底是一般席、還是搖滾區入場券,仍有待爭取超 WTO 待遇與審慎評估。
金管會傍晚宣布,已完成簽署兩岸銀行、保險、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(MOU) 事宜,待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,最遲不超過 60 天。
金管會主委陳沖今天形容,兩岸簽署MOU,好比取得演唱會入場券,但到底拿到一般席、還是搖滾區門票,未來還需努力。
去年 520 政黨輪替,兩岸互動轉為良好,兩岸簽署 MOU 的氣氛不斷聚焦加溫,今年下半年更數度傳出MOU 即將簽定,今天終於不再是「狼來了」,完成金融MOU 換文簽署,兩岸金融市場形式上宣布正式開放。
金管會表示,MOU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,母國與地主監理機關同意交換意見、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,可協助國內金融業者佈局大陸。
台大財金系教授沈中華表示,兩岸簽署金融MOU,不論實質、資訊交流上,代表兩岸可互相到對方市場經營,是一個歷史見證,非常不容易。
他表示,未簽定金融 MOU 前,兩岸金融往來是低於世界貿易組織 (WTO) 待遇,也就是比 WTO 國民待遇還不如,現在完成 MOU 簽署,兩岸金融往來也將以WTO 國民待遇為執行標準,將來如果簽定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(ECFA),就是超WTO待遇。
兩岸完成金融MOU,被視為遲來的進展,市場叫好,不過學者也提醒,MOU之後路還很長。
沈中華表示,兩岸簽署MOU雖然是金融上一大邁進,但也隱藏危機,簽了備忘錄就要遵循 WTO 架構,台灣怎麼對待美國等外資銀行,就要以同等條件對待陸資銀行,包括來台可跳過辦事處階段,直接成立分行,在WTO 架構下,大陸也可要求陸銀直接來台參股國內的金融機構。
他表示,如果要解決這些可能發生的危機,簽署MOU 後,應儘快進入 ECFA 協商,利用 ECFA 解決超出WTO 架構的問題。
政治大學金融系教授殷乃平則表示,兩岸簽定金融MOU,等於是雙方市場開始開放,啟動後續包括市場准入等重要協商。
殷乃平表示,台灣的金融業者擁有同文同種優勢,且國銀經營模式介於西方先進市場及大陸落後市場中間,比外資更容易切入大陸市場。
他表示,即便國內金融業者進入大陸市場較晚,但大陸金融市場大、成長快,台灣金融業者在大陸仍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。
但一名不願具名的學者則提醒,簽 MOU 之後,兩岸將就金融業設點、業務範圍等進行市場准入協商,尤其國內業者期盼爭取超國民待遇,但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」,需小心爭取超 WTO 優惠待遇背後,會付出什麼代價。
專業、政治協商逾一年,兩岸終於完成 MOU簽署,交出兩岸金融往來的重要成績單,後續實質談判才正要展開,屆時的挑戰將比這次 MOU 的簽署頭銜更複雜,更需雙方金融、兩岸主管機關的談判智慧,兩岸金融往來及特殊的兩岸關係,才可能達到雙贏。
2009年4月12日 星期日
兩岸簽署金融MOU的問題與影響
http://www.npf.org.tw/post/1/4573
財金(評) 097-094 號 August 20, 2008
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財金組顧問 李允傑
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財金組助理研究員 李俊緯
台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設點,最早由86年證券業開始,接著89年保險業也跟進,而銀行業在90年才獲准赴大陸設立代表辦事處,但迄今未能直接對大陸進行投資。跟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資料,截至97年2月,共有10家台資銀行、13家台資證券公司與14家產、壽險公司,分別在大陸設立48個辦事處;並已核准7家保險公司赴大陸投資,其中已有3家保險公司獲准在大陸地區設立子公司。但因兩岸金融MOU(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)尚未簽訂,這些代表處無法真正經營相關業務。就目前台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所面臨的限制,分行業整理如下:
1.銀行業
依大陸法規,台灣金融業赴大陸設立獨資或合資銀行,總資產須達100億美元,而設立分行總資產也需達到200億美元,設立門檻遠遠超過依港澳 CEPA(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,緊密經貿關係夥伴協定)規定的60億美元。另外,外資金融業若以合資方式進入大陸城市商業銀行,僅能持有股權比例20%以下,如此的持股比例,將無法參與實際經營業務。
2.保險業
保險業包括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,有所謂的「532規定」,即最低總資產50億美元、30年以上設立時間、2年代表處。而台灣產險公司總資產很難達到50億美元,對產險公司之經營也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門檻。
3.證券業
赴大陸投資證券業需兩地金融監理當局簽署MOU,在未簽署MOU之前,台灣證券業赴大陸投資根本是不可能。若外資以合資方式進入大陸證券業市場,持股比例不得超過33%。若投資基金,則單一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%,全體外資不得超過25%,持股比例低,無法實際掌握經營權。外資證券商承作之業務範圍也受到限制,在經紀部分,可從事除A股外之股票經紀;在承銷部分則沒有限制;在自營方面,則是除B股外均能自營。
MOU不能簽訂的關鍵在於「兩岸定位」問題,大陸方面認為兩岸之間並非國與國的關係,在舊政府時期的政治意識形態之下,當然是不可能會簽訂所謂的金融監理MOU;如今在新政府積極開放兩岸政策下,將重新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定位,簽署MOU將是必須面對的事。如何排除政治障礙,需要兩岸政府以更具開放性與包容性的智慧與思維才能解決。
國際合作契約類型主要有3種,通常在正式簽訂合約前,會先簽訂合作備忘錄MOU、意向書LOI (Letter of Intent)和保密協定NDA (Non-Disclosure Agreement),差別在於契約中的實質內容。NDA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契約,有獨立的法律效力;而MOU、LOI是兩家公司合作或是投資洽談時,在早期階段所簽訂的合約形式,不算是正式的合約類型,若非在內容有特別約束規範,否則在法律上不具效力。以下我們將探討簽署MOU對兩岸金融有何影響。
1.投資大陸門檻降低,促進資本市場自由化
過去基金投資大陸上限為40%,對境內外基金都不利,根據統計,過去共有24檔境外基金因中國投資上限問題被迫下架。投資上限鬆綁將使過去被迫下架的境外基金重新登台發行,使投資人選擇更豐富。若要使基金投資陸股上限鬆綁有進一步實質意義,必須完成兩岸MOU,讓境內基金投資大陸股市的門檻、成本降低,也使國內資本市場自由化更向前邁進一大步。
2.提升台灣金融業國際競爭力
全球經濟驅勢發展逐步走向區域整合的自由貿易經濟,對於區域內未能加入的國家或地區而言,將會有許多負面影響。區域內的國家資金流通順暢,會加速區域內金融發展;而位於區外的國家,資金流通限制很多,民間投資望之卻步,國家競爭力將因此降低。因此,當日、韓等國家之金融機構競相前往中國大陸投資、建立據點時,台灣的金融機構因為受到法令規章的限制,等於是被排擠在外,嚴重面臨被邊緣化的危機。台灣有必要透過與大陸的經貿合作關係,藉以融入這些區域經濟合作組織之中。
3.兩岸經驗分享,金融知識將更普及
台灣票券業發展至今30多年的歷史,發揮了融通中小企業資金的功能,亦成為貨幣市場主要工具之一。兩岸如果順利簽署MOU,以台灣從事票券業的經驗,將可以協助大陸成立票券市場,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問題,且對台商中小企業融資有一定的助益。另外,隨著大陸各城市經濟快速發展,對金融相關知識需求若渴,如果能將台灣金融產業引進大陸,將可促進當地金融知識的普及與發展。
4.更加強化與落實監督、管理機制
近年來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快速增加,金融集團的規模發展越來越大,並從事跨國際、跨行業經營,國內傳統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的管理模式,已難以對橫跨銀行、保險與證券業的跨國企業進行有效監理。兩岸金融MOU簽署重點,將是金融檢查與業外監控,金融檢查須了解金融機構之營運狀況與營運項目,而業外監控則是透過管理面的執行,來導正金融機構經營方式。
兩岸金融MOU,應以互惠合作方式,促進兩岸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,不但可增加金融業之競爭優勢,更可將金融觀念向下紮根,對兩岸金融發展將是利大於弊,但是在此同時也需要有完整配套之金融監理制度,避免政治干預監理工作的運行,防止金融犯罪的發生,才能讓兩岸金融MOU發揮應有的功效。
(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)
(本文 2008.08.19 刊登於中央網路報)
財金(評) 097-094 號 August 20, 2008
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財金組顧問 李允傑
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財金組助理研究員 李俊緯
台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設點,最早由86年證券業開始,接著89年保險業也跟進,而銀行業在90年才獲准赴大陸設立代表辦事處,但迄今未能直接對大陸進行投資。跟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資料,截至97年2月,共有10家台資銀行、13家台資證券公司與14家產、壽險公司,分別在大陸設立48個辦事處;並已核准7家保險公司赴大陸投資,其中已有3家保險公司獲准在大陸地區設立子公司。但因兩岸金融MOU(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)尚未簽訂,這些代表處無法真正經營相關業務。就目前台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所面臨的限制,分行業整理如下:
1.銀行業
依大陸法規,台灣金融業赴大陸設立獨資或合資銀行,總資產須達100億美元,而設立分行總資產也需達到200億美元,設立門檻遠遠超過依港澳 CEPA(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,緊密經貿關係夥伴協定)規定的60億美元。另外,外資金融業若以合資方式進入大陸城市商業銀行,僅能持有股權比例20%以下,如此的持股比例,將無法參與實際經營業務。
2.保險業
保險業包括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,有所謂的「532規定」,即最低總資產50億美元、30年以上設立時間、2年代表處。而台灣產險公司總資產很難達到50億美元,對產險公司之經營也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門檻。
3.證券業
赴大陸投資證券業需兩地金融監理當局簽署MOU,在未簽署MOU之前,台灣證券業赴大陸投資根本是不可能。若外資以合資方式進入大陸證券業市場,持股比例不得超過33%。若投資基金,則單一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%,全體外資不得超過25%,持股比例低,無法實際掌握經營權。外資證券商承作之業務範圍也受到限制,在經紀部分,可從事除A股外之股票經紀;在承銷部分則沒有限制;在自營方面,則是除B股外均能自營。
MOU不能簽訂的關鍵在於「兩岸定位」問題,大陸方面認為兩岸之間並非國與國的關係,在舊政府時期的政治意識形態之下,當然是不可能會簽訂所謂的金融監理MOU;如今在新政府積極開放兩岸政策下,將重新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定位,簽署MOU將是必須面對的事。如何排除政治障礙,需要兩岸政府以更具開放性與包容性的智慧與思維才能解決。
國際合作契約類型主要有3種,通常在正式簽訂合約前,會先簽訂合作備忘錄MOU、意向書LOI (Letter of Intent)和保密協定NDA (Non-Disclosure Agreement),差別在於契約中的實質內容。NDA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契約,有獨立的法律效力;而MOU、LOI是兩家公司合作或是投資洽談時,在早期階段所簽訂的合約形式,不算是正式的合約類型,若非在內容有特別約束規範,否則在法律上不具效力。以下我們將探討簽署MOU對兩岸金融有何影響。
1.投資大陸門檻降低,促進資本市場自由化
過去基金投資大陸上限為40%,對境內外基金都不利,根據統計,過去共有24檔境外基金因中國投資上限問題被迫下架。投資上限鬆綁將使過去被迫下架的境外基金重新登台發行,使投資人選擇更豐富。若要使基金投資陸股上限鬆綁有進一步實質意義,必須完成兩岸MOU,讓境內基金投資大陸股市的門檻、成本降低,也使國內資本市場自由化更向前邁進一大步。
2.提升台灣金融業國際競爭力
全球經濟驅勢發展逐步走向區域整合的自由貿易經濟,對於區域內未能加入的國家或地區而言,將會有許多負面影響。區域內的國家資金流通順暢,會加速區域內金融發展;而位於區外的國家,資金流通限制很多,民間投資望之卻步,國家競爭力將因此降低。因此,當日、韓等國家之金融機構競相前往中國大陸投資、建立據點時,台灣的金融機構因為受到法令規章的限制,等於是被排擠在外,嚴重面臨被邊緣化的危機。台灣有必要透過與大陸的經貿合作關係,藉以融入這些區域經濟合作組織之中。
3.兩岸經驗分享,金融知識將更普及
台灣票券業發展至今30多年的歷史,發揮了融通中小企業資金的功能,亦成為貨幣市場主要工具之一。兩岸如果順利簽署MOU,以台灣從事票券業的經驗,將可以協助大陸成立票券市場,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問題,且對台商中小企業融資有一定的助益。另外,隨著大陸各城市經濟快速發展,對金融相關知識需求若渴,如果能將台灣金融產業引進大陸,將可促進當地金融知識的普及與發展。
4.更加強化與落實監督、管理機制
近年來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快速增加,金融集團的規模發展越來越大,並從事跨國際、跨行業經營,國內傳統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的管理模式,已難以對橫跨銀行、保險與證券業的跨國企業進行有效監理。兩岸金融MOU簽署重點,將是金融檢查與業外監控,金融檢查須了解金融機構之營運狀況與營運項目,而業外監控則是透過管理面的執行,來導正金融機構經營方式。
兩岸金融MOU,應以互惠合作方式,促進兩岸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,不但可增加金融業之競爭優勢,更可將金融觀念向下紮根,對兩岸金融發展將是利大於弊,但是在此同時也需要有完整配套之金融監理制度,避免政治干預監理工作的運行,防止金融犯罪的發生,才能讓兩岸金融MOU發揮應有的功效。
(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)
(本文 2008.08.19 刊登於中央網路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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