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

兩岸金融MOU簽了 陳冲:60天內生效、業者可提登陸申請
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09/11/16/320-2533866.htm
記者顏真真/台北報導 (2009/11/16 19:29)

金管會主委陳冲16日傍晚宣布,兩岸銀行、保險、證券期貨等3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(MOU)已於傍晚6時由他分別與大陸銀監會、保監會及證監會的正職首長,以專人互遞文件方式,完成簽署。陳冲表示,3項金融MOU將等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,在60天內生效,金管會並將依行政程序,將3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陳報行政院。

陳冲進一步說明,兩岸金融MOU是在16日下午4時30分由兩岸派專人將以簽好的金融MOU,以換文方式遞交給雙方,並在晚間6點同步簽訂完成,兩岸並約定在晚間6點30分同時對外公布。

至於國內金融業者所關切的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問題,陳冲表示,在3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生效之後,國內金融業者就可以提出申請,未來金管會將可依據3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,對國內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理。

陳冲表示,金融MOU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,母國監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相互交換意見,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,並將此一瞭解,以備忘錄方式保留,是國際間建立監理合作關係最常見的方式,我國已與34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理機關簽訂39項瞭解備忘錄。

不過,陳冲也強調,MOU只是提供雙方相互合作的基礎,不具備法律約束力,與大陸簽署的3項兩岸金融MOU的內容,也是如此。

陳冲還說明,與大陸簽署的3項金融MOU內容,都是依循國際慣例來處理,主要包括資訊交換、資訊保密、金融檢查、持續聯繫及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關心的危機處置。

在資訊交換部分,陳冲表示,主要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資訊、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資訊,但不包括客戶帳戶資料。

至於資訊保密方面,陳冲說,對於所取得的資訊,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,並應予保密;在金融檢查部分,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。

在持續聯繫方面,陳冲指出,雙方未來可舉行會談,並鼓勵進行人員交流互訪;危機處置部分,則是對於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,雙方應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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