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4月17日 星期六

立法院三讀通過產創條例

http://www.cna.com.tw/ShowNews/Detail.aspx?pNewsID=201004160307&pType1=CD&pType0=aIPL&pTypeSel=0&pPNo=1
20100416 21:51:05

(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6日電)立法院今晚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,接續已經「落日」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。立法院下週將處理配合產創條例修改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,營所稅可望降到17%。

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去年12月31日落日,當時產創條例沒能在立法院及時通過銜接。

今天立法院會表決產創條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17個爭議條文、2個章名,但民進黨團所提全部遭到否決。

因表決和立委登記發言,從早上一直馬拉松式審議,產創條例直到接近晚上10時才完成三讀。

產業創新條例通過後,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,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獎勵或補助,並可設立產業園區。產業園區並不僅限於工業區,還包括醫療、文化、創意、環保、科技等園區都可以設立。

條例中還規定,產業園區內土地開發,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土地面積的60%、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20%、社區用地不得超過10%。

原本產業創新條例中有4項租稅優惠,但在府院敲定營所稅降至17%以後,只剩下創新研發1項租稅優惠。條例中規定,公司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15%內,可抵減當年度應繳納營所稅以不超過30%為限,該項優惠可回溯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,至民國108年12月31 日為止。

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、改善人力結構、創造國民就業機會,產業創新條例中也規定,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,但相關資格、額度,都授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定。

此外,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,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,產創條例也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,不僅可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,對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的重要事業或計畫,進行投資或融貸資金,還可以協助政府辦理計畫與推動計畫的相關支出,相關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,都由行政院定之。

至於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所提出的500大企業營運總部租稅優惠,以及國民黨籍立委張嘉郡所提出的工業港轉工商綜合港,都沒有納入產創條例條文中。

營所稅調降的部分,需要所得稅法配合進行修正,民進黨團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營所稅調降為17.5%,上午在立法院院會逕付二讀,國民黨團也預計在下周提出17%的版本,屆時再與民進黨團版本併案處理。9904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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