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4月12日 星期日

兩岸簽署金融MOU的問題與影響

http://www.npf.org.tw/post/1/4573
財金(評) 097-094 號 August 20, 2008
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財金組顧問 李允傑
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財金組助理研究員 李俊緯

台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設點,最早由86年證券業開始,接著89年保險業也跟進,而銀行業在90年才獲准赴大陸設立代表辦事處,但迄今未能直接對大陸進行投資。跟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資料,截至97年2月,共有10家台資銀行、13家台資證券公司與14家產、壽險公司,分別在大陸設立48個辦事處;並已核准7家保險公司赴大陸投資,其中已有3家保險公司獲准在大陸地區設立子公司。但因兩岸金融MOU(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)尚未簽訂,這些代表處無法真正經營相關業務。就目前台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所面臨的限制,分行業整理如下:

1.銀行業
依大陸法規,台灣金融業赴大陸設立獨資或合資銀行,總資產須達100億美元,而設立分行總資產也需達到200億美元,設立門檻遠遠超過依港澳 CEPA(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,緊密經貿關係夥伴協定)規定的60億美元。另外,外資金融業若以合資方式進入大陸城市商業銀行,僅能持有股權比例20%以下,如此的持股比例,將無法參與實際經營業務。

2.保險業
保險業包括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,有所謂的「532規定」,即最低總資產50億美元、30年以上設立時間、2年代表處。而台灣產險公司總資產很難達到50億美元,對產險公司之經營也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門檻。

3.證券業
赴大陸投資證券業需兩地金融監理當局簽署MOU,在未簽署MOU之前,台灣證券業赴大陸投資根本是不可能。若外資以合資方式進入大陸證券業市場,持股比例不得超過33%。若投資基金,則單一外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%,全體外資不得超過25%,持股比例低,無法實際掌握經營權。外資證券商承作之業務範圍也受到限制,在經紀部分,可從事除A股外之股票經紀;在承銷部分則沒有限制;在自營方面,則是除B股外均能自營。

MOU不能簽訂的關鍵在於「兩岸定位」問題,大陸方面認為兩岸之間並非國與國的關係,在舊政府時期的政治意識形態之下,當然是不可能會簽訂所謂的金融監理MOU;如今在新政府積極開放兩岸政策下,將重新尋求雙方都可接受的定位,簽署MOU將是必須面對的事。如何排除政治障礙,需要兩岸政府以更具開放性與包容性的智慧與思維才能解決。

國際合作契約類型主要有3種,通常在正式簽訂合約前,會先簽訂合作備忘錄MOU、意向書LOI (Letter of Intent)和保密協定NDA (Non-Disclosure Agreement),差別在於契約中的實質內容。NDA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契約,有獨立的法律效力;而MOU、LOI是兩家公司合作或是投資洽談時,在早期階段所簽訂的合約形式,不算是正式的合約類型,若非在內容有特別約束規範,否則在法律上不具效力。以下我們將探討簽署MOU對兩岸金融有何影響。

1.投資大陸門檻降低,促進資本市場自由化
過去基金投資大陸上限為40%,對境內外基金都不利,根據統計,過去共有24檔境外基金因中國投資上限問題被迫下架。投資上限鬆綁將使過去被迫下架的境外基金重新登台發行,使投資人選擇更豐富。若要使基金投資陸股上限鬆綁有進一步實質意義,必須完成兩岸MOU,讓境內基金投資大陸股市的門檻、成本降低,也使國內資本市場自由化更向前邁進一大步。

2.提升台灣金融業國際競爭力
全球經濟驅勢發展逐步走向區域整合的自由貿易經濟,對於區域內未能加入的國家或地區而言,將會有許多負面影響。區域內的國家資金流通順暢,會加速區域內金融發展;而位於區外的國家,資金流通限制很多,民間投資望之卻步,國家競爭力將因此降低。因此,當日、韓等國家之金融機構競相前往中國大陸投資、建立據點時,台灣的金融機構因為受到法令規章的限制,等於是被排擠在外,嚴重面臨被邊緣化的危機。台灣有必要透過與大陸的經貿合作關係,藉以融入這些區域經濟合作組織之中。

3.兩岸經驗分享,金融知識將更普及
台灣票券業發展至今30多年的歷史,發揮了融通中小企業資金的功能,亦成為貨幣市場主要工具之一。兩岸如果順利簽署MOU,以台灣從事票券業的經驗,將可以協助大陸成立票券市場,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問題,且對台商中小企業融資有一定的助益。另外,隨著大陸各城市經濟快速發展,對金融相關知識需求若渴,如果能將台灣金融產業引進大陸,將可促進當地金融知識的普及與發展。

4.更加強化與落實監督、管理機制
近年來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快速增加,金融集團的規模發展越來越大,並從事跨國際、跨行業經營,國內傳統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的管理模式,已難以對橫跨銀行、保險與證券業的跨國企業進行有效監理。兩岸金融MOU簽署重點,將是金融檢查與業外監控,金融檢查須了解金融機構之營運狀況與營運項目,而業外監控則是透過管理面的執行,來導正金融機構經營方式。

兩岸金融MOU,應以互惠合作方式,促進兩岸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,不但可增加金融業之競爭優勢,更可將金融觀念向下紮根,對兩岸金融發展將是利大於弊,但是在此同時也需要有完整配套之金融監理制度,避免政治干預監理工作的運行,防止金融犯罪的發生,才能讓兩岸金融MOU發揮應有的功效。



(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)

(本文 2008.08.19 刊登於中央網路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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