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

ECFA 朝野未說的真相

http://www.cw.com.tw/article/index.jsp?id=37375
作者:卓慧菀  出處:Web Only 2009/04

政府積極推動兩岸「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(ECFA),始終未誠實呈現全貌。在野黨質疑弊害之餘,從未提興利替代方案。一方全面肯定ECFA,另方全面否定,只會撕裂社會。ECFA推動重在「如何」,本文根據WTO規範及國際貿易理論分析ECFA定位與利弊,並建議配套措施。

WTO規範世界貿易活動,我既為其會員,對外貿易行為就受到WTO的約束。WTO的最惠國待遇條款禁止歧視,但仍允許會員間簽訂區域貿易協定 (RTA),如自由貿易區(FTA)及關稅同盟(CU),俾成為進一步貿易自由化的踏腳石。RTA會員在無損於對其他WTO會員承諾的前提下,彼此更優惠的待遇不必及於其他會員,是最惠國待遇的例外。

國際貿易理論將WTO定義的CU再依整合程度細分為「關稅同盟」採取共同的對外關稅、「共同市場」允許勞工等生產要素在區域內自由移動,與「經濟同盟」。政府無意與大陸協商共同的對外關稅,也不開放陸勞來台,因此籌議中的兩岸ECFA應係FTA,以及服務貿易自由化的「經濟整合協定」(EIA)。

值得注意的是WTO強調FTA及CU應包含「實質所有貿易」,以避免會員以RTA之名,行歧視之實;也規定FTA及CU區域內關稅應完全消除。但開發中國家所組成「優惠性安排」(PA)則可就若干部門先行自由化,且可只降低關稅。因我係以已開發國家身份加入WTO,沒有權利簽署PA,只能與其他會員簽訂FTA或CU,因此必須包含實質所有貿易,且完全消除關稅。府院不斷強調「容易達成共識的部分,先簽訂協議;有爭議的,透過協商逐步達成共識」,在 WTO規範下應是「為形成FTA而簽訂的『過渡性協議』」。WTO要求過渡期間應合理,以十年為原則。

學者估算東協加一或加三將使台灣實質GDP降低○.○一三%到一.一○%;但台灣若能加入,可使實質GDP增加三.二八%到三.四二%。東亞RTA 固然會使台灣受損,但台灣未能加入,才真是坐失「可得而未得之大利」。我對大陸貿易依賴遠大於大陸對我依賴,加上大陸對我有主權主張,對於ECFA將進一步擴大此不對稱的互賴,我方不能不戒慎恐懼。然大陸是我最大市場,確是我洽簽RTA的最佳對象。面對兩難,只有落實全球佈局才能因應。因此政府與大陸談判 ECFA一定要要求將「雙方樂見彼此依據WTO會員身份與其他會員簽訂RTA,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」載入。

我目前仍限制部分大陸產品進口。兩岸談判ECFA,我固然可以堅持不擴大開放大陸農產品,但對WTO嚴格禁止數量限制的一三六五項工業產品勢必要解禁,甚且因ECFA而須降稅、免稅。

任何貿易整合都是自由化,將帶來市場及競爭度的擴大。具競爭力的產業將因市場擴大,提高規模經濟而獲利;但不具競爭力的產業卻將因競爭度提高而遭淘汰。與兩岸簽署ECFA,國內將產生贏家及輸家。政府固然要為贏家追求更大贏面,也要為輸家減少輸失,更要協助失業者。政府要提高國家競爭力,追求產業升級是第一要務;洽簽RTA使競爭度提高,是迫使各產業積極升級的方法之一,但絕非全部。政府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,結合學界積極輔導升級、轉型或轉業,與洽簽ECFA同等迫切。

兩岸ECFA進一步開放我市場,可能造成國內產業的損害,可以設計「特別防衛機制」,針對ECFA自由化所造成的進口突增,允許提高關稅或配額限制,大陸與智利簽署的FTA即包含此條款,並且仍維持WTO全球性防衛措施的權利。在野黨擔心台灣在ECFA中被迫放棄對大陸採行「反傾銷措施」的權利,也無法課徵「平衡稅」,使台灣淪為大陸低價品的傾銷市場。中港及中澳CEPA中,雙方的確放棄此二權利;然大陸與智利FTA中,雙方仍保有此權利;我也應爭取保留此二權利。

政府須報喜也報憂,與各產業共謀對策。在野黨號召遊行固可表達民意,卻未能提振經濟;似更應以監督政府落實配套為己任。

<作者為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,本專欄反應專家意見,不代表本社立場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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